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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案件

2022-11-02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8月,为后期非法利益,吕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一写字楼雇佣王某某等人冒充中国银河证券工作人员,以推荐内部信息等为饵,采用固定话术拨打上线提供的目标客户电话的手段,在初步取信后添加客户微信,并诱骗客户加入上线创立微信群。从事为他人发布诈骗信息义务,并按照入群人数从上线后期佣金。2021年6-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添加客户50人左右,其中添加被害人孙某某并邀请进群,致使被害人进群被诈骗285000元。
案件由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局侦办,旋即将王某某等四人缉拿归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被骗,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裁判摘要】
        利用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拨打含有诈骗信息的电话,目的是引导、诱骗他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设立微信群组,为上线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审理结果】
        本案由泰仁律师事务所李新安律师作为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罪名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判决,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该案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已生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解释》。

【律师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一起与诈骗案相关联的案件中,确实因为自己的行为,起到促使、帮助作用。貌似诈骗行为的共犯,但是细细推敲,在整个过程中王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解释》中确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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