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429次


【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19年2月14日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5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胡某应在2018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胡某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泰仁律师总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泰仁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所以,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律对超过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泰仁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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