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还债,泰仁为无因管理人拿回欠款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395次


【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20年5月6日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5日,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唐某于2013年5月将靳某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归还。2020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靳某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唐某委托了泰仁律师代为处理本案,在接受了委托后泰仁律师指派了专业律师处理本案。

【泰仁律师总结】

1、泰仁律师提醒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属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务就是无因管理。在本案中唐某的行为事实上构成无因管理。


2、泰仁律师通过组织证据,认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靳某不享有追偿权,但唐某替靳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唐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靳某与唐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泰仁律师的诉讼请求。

泰仁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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