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泰仁助当事人胜诉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6247次


【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20年11月22日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8日,成都甲公司与绵阳市乙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品质标准出资购买两套数控钻孔机并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租赁期满后,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租金自2019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分六十期分担,乙公司如不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加收相应的滞纳金,或者要求乙公司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机器。2019年5月,甲公司依约购买了合同中约定的两套设备并将其送至乙公司,乙公司经验收合格并签收,签收后,乙公司使用该租赁机器,并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前几期的租金。但自2020年7月起,乙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两套数控机享有所有权;2.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3.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泰仁律师总结】

1、泰仁律师认为,本案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郑州甲公司根据被告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被告使用,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按照《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前租赁物归原告所有,且原告在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现租赁期间未届满,被告从2020年7月起未按期支付租金,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租赁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关系。

2、泰仁律师分析,对律师而言,类似本案的租赁合同纠纷是比较容易处理的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将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清楚,通过钻研合同条款,对比当事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谁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这一类案件,通常是合同一方拖欠租金,有的是恶意拖欠,有的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无论哪一种情况,合同另一方若不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没有办法将租金追讨成功的。在法院的强制下,合同违约方若不履行判决结果,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损失。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将有力的证据进行收集提交到法院,作为法院进行审理时的重要依据,使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充分支持。


泰仁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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