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毒品,泰仁为其辩护为缓刑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903次


【案情分类】:毒品犯罪

【委托时间】:2019年8月7日

【案情简介】

张*在本案中,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冰毒7.5克,获利2400元。

【案件办理】

本所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张*贩卖毒品案辩护中认为:

1、被告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被告张*在本案中,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仅贩卖毒品7.5克,获利2400元。无论从贩卖的方式看还是贩卖的数量、实际获利情况看均属于从犯,建议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

2、被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张*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了解到李洪军在4419时尚宾馆,指认并又带领侦查人员跟踪李洪军驾驶的车辆,并在李洪军停车后将其抓获。(此事实见于主卷第196页上数第一行至第七行张*的供述:禁毒支队的田英伟警官跟我说,要抓李洪军,我说行。2010年1月17日下午,我和禁毒支队工作人员见了面,晚上我给李洪军打的电话,他说在4419时尚宾馆住,一会要开车去四平,我们就在宾馆门口等,看见李洪军开着一辆银灰色宝来车出来了,我们开车跟着他,在珲春街和雾凇大路交汇处,李洪军下车了,禁毒支队的工作人员下车将其抓获。)这符合本条第1至第4项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张*具有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第六被告张*到案后,不仅将自己所犯的全部实事如实予以供述。而且,如实揭发同案犯李洪军共同犯罪事实,口供真实、稳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对被告宣告缓刑。

泰仁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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