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件属实,法院不开庭就下判决书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8551次


【案情分类】:毒品犯罪

【委托时间】:2020年10月12日

【案例分析】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件不开庭就下判决书的案件。

  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某处,向马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巡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提取毒资400元,毒品两包,其中一包重0.52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另一包重0.75克,含有咖啡因成分。

  上述关于张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始终供述,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及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对作案现场指认无误。

  上述关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有提取的相关法律文书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1)两包可疑毒品中,重0.75克一包并非毒品,物证检验报告未作出毒品含量鉴定;(2)系被马某引诱犯罪,非故意犯罪;(3)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法院判决】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法,刑满释放后再犯本罪,应当从重处罚。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提取的0.75克可疑粉末状物品并非毒品,但物证检验报告确认其中含有咖啡因成分,虽未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所以鉴定机关仅作出成分鉴定即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诉另称系被马   某引诱而非故意犯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向他人低价购买的毒品并非自己吸食,当马某某向其提出购买毒品后,张某主动将毒品高价出售从中获利,可见张某在之前已经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马某主动提出购买只是为其后续行为提   供便利,而非被引诱犯罪。张某归案后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已被原审法院确认为从宽处罚的情节。可见,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重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仁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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