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过户的房产,泰仁介入仍能分割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974次


【案情分类】:财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2月25日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2018年6月23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A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由蔡女士享有所有权,婚生子李某男由蔡女士抚养等内容。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A房产变更手续,由张女享有A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3月李先生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A房产。

【泰仁律师意见】

我所专业的离婚纠纷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制定了优良的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李男和张女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争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泰仁律师事务所财产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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