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某工伤,泰仁律师助其成功索赔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575次


【委托时间】:2020年6月7日

【案情简介】

欧阳某某为省成华区XXX中学食堂厨师。省XXX中学在离学校约三公里处租了一个一室一厅套间给欧阳某某居住。2019年9月23日16时许,欧阳某某骑摩托车从省成华区XXX中学返回自己位于金牛区的家看望父母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之后,向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认为欧阳某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作出认定不是工伤的决定,欧阳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泰仁律师意见:

单位为欧阳某某提供的公寓只是是欧阳某某临时居住的居所,回金牛区家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省XXX中学没有关于厨师上下班时间的规章制度,只是一般在学生晚饭后下班,不能排除厨师晚饭后稍作整理、休息后迟延下班的情况,一个小时属于“合理时间”,因此欧阳某某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判决欧阳某某所受伤害是工伤,单位应按照工伤待遇赔偿,赔偿30万元人民币。

【泰仁律师点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理在于劳动者上下班是工作过程的准备和延续,立法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回家和回宿舍在这一点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不能因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临时的休息场所就机械地认为只有回宿舍才是“上下班途中”。至于“合理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我们不应过分苛求劳动者,下班后一个小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本案中欧阳某某应认定为工伤。

泰仁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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