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20年6月17日
【案情简介】
陈*在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一日从家中出发去公司上班途中,与李*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陈*受伤。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陈*受伤后公司未为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某于2014年7月自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在本起交通事故致左手受伤为工伤。陈某的受伤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因工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案件办理】
2020年4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工伤赔偿仲裁。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项已经由交通事故核销,仲裁裁决认定由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不符事实不合法理。为此陈*来到泰仁律师师事务所讲述了他的遭遇,泰仁律师接搜委托将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是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陈*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本案存在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相竞合,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赔偿的给付,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因此陈*有权得到双份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陈*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依法应由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经过泰仁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判令某窗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5535元。
【泰仁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泰仁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