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泰仁律师助其获赔
时间:2023/01/12来源:浏览:3658次



【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9年4月7日

【案情简介】

机修厂车工郑某某,因赶生产任务,于2018年11月6日8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某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某某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 章,不予认定工伤。郑某某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某某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随后郑某某被评为5级伤残,公司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案件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评定伤残等级是一项最为关键的程序和环节,劳动者要格外注意这一点。

泰仁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判决结果】

判决准许公司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申请,经某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由此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所有的费用。

【泰仁律师点评】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某某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 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 、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 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 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

泰仁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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