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眼伤残五级,泰仁律师助其获赔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632次


【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9年3月28日

【案情简介】

  白某某成自2016年10月23日起在成都XXX公司工作,成都XXX公司为白某某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3月11日白某某成在工作时受伤,2017年6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受伤害部位为左眼,这个左眼被利器插伤,完全不能看见东西。2017年12月20日,白某某成向成都XXX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5年2月7日,白某某成因左眼伤病复发住院治疗,截至起诉之日共计发生医疗费用34590.90元,公司对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评定伤残等级是一项最为关键的程序和环节,劳动者要格外注意这一点。

泰仁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差别支付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向其符合领取规定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

【判决结果】

  判决准许公司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申请,经某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由此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所有的费用。

【泰仁律师点评】

  如果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文中说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上述的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护理,否则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    

泰仁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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