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损害赔偿经典案例分享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834次


【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9年5年4日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XX、杨XX酒后来到XX公园附近见到行经该地的被害人袁某,王XX、杨XX于是上前强行将其拖致旁边的草坪里,并不顾袁某的强烈反抗,采用掐脖子、按手等方式先后对袁某实施强奸,并致袁某轻微伤。事后王XX、杨XX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9日在XX酒吧,将王XX、杨XX抓获归案。

【泰仁介入】

 泰仁律师介入后,与当事人袁某及其家人沟通,极力搜集证据。在证据面前,被告人王XX、杨XX当庭亦供认不韦,下列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XX、杨XX的供述,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薛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物证、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杨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对其实施轮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被告人杨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泰仁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律师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