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泰仁助当事人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6800次


【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20年5月6日

【案情简介】

张*是A公司职工,2020年4月,张*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于19时20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张*遇难后,其妻子吴*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拒绝赔偿,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法受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吴某的死亡为工伤(亡)。工亡认定作出后,A公司不服,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亡认定结论。A公司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办理】

A公司主张,张*当天是在单位办理调转手续相关事宜,根据A公司规定,张*在调转工作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且在工作调转和安全教育期间属于白班,应当于16时下班,该规定系A公司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合法有效。因此,张*18时50分离厂,不属于其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应当认定为工亡。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A公司主张根据其单位内部规定,职工工作调换期间均视作上白班,但其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中,仅能证明白班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16时,而无明确条文说明职工工作调换期间均视作上白班,故此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张*办理工作调转期间,在单位未告知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的情况下,其按原来工种的下班时间与工友一起下班,符合生活常理。且张*在离厂前后并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宜,其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亡)。最终对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过泰仁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泰仁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情形都属于工伤,例如: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的;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比如下班途中买菜,出现意外伤害视为工伤)。本案中张*的情况,正属于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形,因此属于工亡。

泰仁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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