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致两死两伤,泰仁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获缓刑三年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618次


【案情分类】: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20年7月12日

【案情简述】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4月生于青白江区,汉族,大学文化,成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川A85432的“桑塔纳”轿车,沿新乐大件路由新津往彭山方向行驶。当行至新津县邓双连接线“好地方”鱼庄门前路段时,由于被告人王某驾车精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将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周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郭某、周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黄某受伤及川A85432“桑纳”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周某、张某、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件办理】

泰仁律师接到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

1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 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赔偿了被害人张某、黄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3 被告人王某主动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

【裁判结果】

新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泰仁律师点评】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王某致死两人,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业的刑案律师更应以事实证据为出发点,按照证据三性以及相互之间印证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官进行充分意见沟通,以及在作量刑辩护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涉案嫌疑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泰仁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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