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能否成为买卖双方经济纠纷判决的凭证?
时间:2023/01/15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766次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3月23日

【案情简介】

成都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都某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期间形成为期一年的合作伙伴,但未签订加盖双方公司公章的合作协议,仅是达成口头协议。协议中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基材摸等材料。合作期间,A公司陆续向B公司供货共计达人民币282159.59元,均由B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收货,B公司收到货物后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44441.74元,尚欠往来货款共计人民币137717.85元。

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至今未果,给A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A公司委托泰仁律师事务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137717.85元及利息损失19540元(计算利息损失以137717.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赔偿原告),合计514472.68元;本案诉讼费B公司负担。  

【案件办理】

泰仁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下述争议焦点做了详实的调查研究:

1、A、B公司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2、B公司员工在A公司供货销售单上的签字是否为公司行为?

3、B公司员工在A公司销售单上的签字是否视为对产品质量无异议的一种认同?

4、B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是否应向A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泰仁律师评析】

1、提高企业自我法律意识为首当其中.对于企业之间的合作,现实中存在诸多种合作模式,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都要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双方的交易信息,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2、合同是一个企业对外经济往来的一个重要载体,合同的设计、起草、权利义务的分担、违约责任的划分、争议解决等内容均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合同的疏漏可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

3、建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防控法律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予以预期把关。

泰仁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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