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打虚假广告,业主成功获双倍赔偿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771次


【案情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9月2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温江区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温江区永宁镇居委会的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30万元=180平米永宁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20万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所有权,50年大收益。”这样诱人的广告让来自成都的刘小姐和其余三名投资客心动,认为商铺土地使用权为五十年,虽然当时欲出售的商铺正在兴建过程中,但四人立即与工贸公司联系接洽,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交纳了10万元的购铺定金,并选定了铺位。

而就在年底工贸公司把合同范本拿出来后,刘小姐傻了眼,因为合同名称写的是《铺位使用权合同》,而不是当初她所理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转让性质,而是租赁性质,合同期限为48年。刘小姐称这与她的初衷和工贸公司当初的介绍完全不是同一回事,顿时感觉吃了大亏。而对方表示从来就没有说过是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泰仁律师介入】

事后,刘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资客委托到泰仁律师事务所,泰仁律师在于该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刘小姐等四人的名义将这间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姐等四人选定铺位交付定金目的是为了签订主合同。双方对拟签订的主合同是铺位租赁合同还是铺位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广告宣传资料的记载,写有50年长期所有权权字样,被告解释为使用权,属于故意误导,另外,工贸公司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双方在商谈时未能就主合同的这一关键内容充分协商,导致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对此工贸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工贸公司应返还刘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项各20万元,共计80万元。

泰仁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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