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在交通事故中成功为当事人获赔十万元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979次


【案情分类】: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7年10月6日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6日5时50分,案外人张某驾驶小轿车沿天津市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3公里+500米时,与对行一辆大货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逃逸,事故致使张某受伤。

【案件办理】

2017年10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根据所谓举报,在没有出具任何扣押凭证的情况下,以吴某所有的大货车涉嫌肇事为由,将其车辆扣押。办案过程中,交警大队为证明吴某所有的车辆肇事,向吴某送达了《痕迹检验报告》,报告中载明在小汽车上提取的漆片与吴某大货车上的油漆是相同的。同时,交警大队以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陈述不一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向吴某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之后,交警大队多次要求吴某支付张某医疗费,并拒绝发还其车辆。

吴某的大货车本来就没有与张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无法取回自己的大货车,吴某的损失不断扩大。为讨回公道,挽回损失,吴某将案件委托给泰仁律师,希望能讨个说法。

接受委托后,泰仁律师认为交警队提供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吴某的大货车为肇事车辆。因为除了《痕迹检验报告》外,交警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比如目击证人、车辆撞击痕迹,现场痕迹勘验等。而作为关键证据---《痕迹检验报告》中送检的漆片,在提取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提取的过程予以公证,故难保结论的真实性。

同时,泰仁律师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现有关吴某大货车的检验、鉴定结论已经确定多日,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证明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交警大队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吴某的车辆发还已经违法,并要求吴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的行为更是违法。

【判决结果】

在泰仁律师的协助下,吴某将交警大队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立即发还车辆;并要求交警大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交警大队主动赔偿吴某十万元,吴某撤回诉讼。 

【泰仁律师点评】

交通警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偶尔会出现违法扣押当事人车辆的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机关合法合理的行驶职权,需要社会大众尤其是律师的积极争取和监督,这样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泰仁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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