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霸占继承房屋变卖款,泰仁成功追回
时间:2023/01/15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2912次


【案情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1月11日

【案情简介】

原告谭*甲和谭*乙与被告谭*丙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之母李某于2004年4月11日去世,原告父亲谭**于2015年10月16日去世。原告父母均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位于**小区*号楼**室。父母先后去世时均未对该房屋的处理留下遗嘱。为继承父母的该房屋遗产,原告一和原告二与被告均同意将上述遗产通过变卖方式分配所得房屋转让款。为此,全部继承人于2017年11月19日在**公证处作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谭*甲、谭*乙、谭*丙系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谭**、李**的上述遗产。公证处基于事实和当事人自认,作出公证:谭**、李**的上述遗产由谭*甲、谭*乙、谭*丙三人共同继承。公证后,上述房屋由被告和原告共同转让给了他人,所得转让款300,000元整,扣除手续费3,000元,实得转让款297,000元。该款额全部由被告谭*丙持有至今。两原告多次要求依法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但被告无故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依法继承父母遗留房屋变卖所得款。

【案件办理】

泰仁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位于**小区*号楼**室室房产(房产证****)系被继承人谭**、李**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遗产。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儿子,均系被继承人谭**与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2013年11月19日原、被告通过公证处的公证意见,该房产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涉诉房产原、被告应各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涉诉房产由原、被告出售后,所得价款297,000元(扣除中介费3,000元)因由被告谭*丙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原告二房产继承价款各99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一谭*甲房产继承价款99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一谭*乙房产继承价款99000元。

【泰仁律师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根据《继承法》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各三分之一的房产继承款。

泰仁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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