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缩水3%,泰仁为买方要回双倍房价款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216次


【案件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8月13日

【案情简介】

在2016年12月,家住锦江区的金先生与成都华隆昌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金先生购买华隆昌开发的位于锦江区辰光嘉园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1.0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800元,总价款1340148元。交付房屋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款,但华隆昌却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金先生了解到,自己购买的住房是因面积减少35.64平方米而无法交付的。


【案件办理】

金先生与2019年2月委托至泰仁律师事务所,在于华隆昌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泰仁律师以金先生的名义将华隆昌告上法庭,要求华隆昌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同时,泰仁律师还以金先生的名义,委托天地鸿图测绘所对金先生所购房屋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表明:金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缩水面积达15%。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金先生与华隆昌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是有效合同。华隆昌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且应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华隆昌应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华隆昌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还金先生房价款3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8万余元。

泰仁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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