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继承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6月5日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马某丙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父母分别于2014年及2013年去世。原告父母生前在所居住的农村有4间房屋,同时,原、被告父母有土地补偿款60000元,上述财产均被被告强行霸占,且经多次协商和村委会调解仍无法解决。原告认为其作为父母的亲生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遂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本所接受原告委托后,多方收集与整理材料。本案起诉受理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两次开庭时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仁律师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中,我方办案律师提出我方观点,认为二原告作为其父母亲生女儿,享有法定继承权。而被告辩称:二原告请求继承房屋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且二原告主张的遗产4间房屋系被告的个人财产,此项请求应予驳回;原被告双方原本为家庭承包户,现二原告已不是村里的成员,二原告不应该继承此笔土地补偿款,且二原告在其父母在世时未尽到照料和扶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请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上述观点,我方办案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法继承,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三人父母死亡后的土地补偿款应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被告辩称二原告已不是七里岗村的成员,二原告不应该继承土地补偿款的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法院经两次庭审,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给付原告甲、原告乙土地补偿款20000元。
2、因被继承的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且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房屋最终判决给被告,被告向两原告分别支付1万元。
3、案件受理费、勘验费由被告负担。
【泰仁律师点评】
家和万事兴。当继承发生纠纷时,建议最先通过双方协商,和解解决问题。当通过和解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即便是诉至法院,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既能解决双方争议,也可以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当然,如果不能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达到目的时,还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泰仁律师事务所财产纠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