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律师代理车主没有买保险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5739次


【案情分类】: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7年7月6日

【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2017年6月14日刘某甲驾驶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与刘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某乙受伤的事故,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经查明。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所驾驶的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未购买交强险。后刘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但刘某甲并未对事故车辆购买保险。那该如何赔偿呢?  

【案件办理】

大家都知道,机动车上路是必须要买交强险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只要满足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和机动车两个条件都应当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虽然刘某甲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即使其未购买交强险,但其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要求刘某乙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但考虑到其个人支付能力有限,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原告权益,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甲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乙95000元。泰仁律师提醒您:在有责赔付中,交强险下各赔付项目在其限额内不分事故各方责任而直接赔付,因为交强险的存在就是为了弥补受害方损失,非依据公平原则,带有较强的政策性。有责赔付中,交强险医疗项限额1万元,伤残项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因此购买交强险十分必要,也是法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要求刘某乙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但考虑到其个人支付能力有限,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原告权益,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甲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乙95000元。 

【泰仁律师点评】

很多车主并没有买交强险,这样就给理赔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即使没有买交强险,保险义务人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但是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机动车都要即使买交强险,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对方当事人。

                                    泰仁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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