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装修合同,泰仁成功为原告争取整改维修费
时间:2024/01/15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424次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2月10日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4日,原告李**经朋友介绍,认识做装饰装修工程的被告赵**。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原告提供了一张预算表,双方签字后被告开始施工,2017年1月10日装修完毕。在装修过程中,原告提出部分工程未达标,被告两次整改修复,原告认为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装修材料以次充好的情况。

【案件办理】

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要求原告提供预算单、支付凭证等书证,并到案件所涉房屋现场查看取证。泰仁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在**市**区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工程质量达标。结合本案情况和庭审情况,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签字确认了相关装修项目及费用的预算,形成事实装修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质量,可以参照专业工匠通常技术标准确定。

2、现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现存在以下问题:

①、两个卧室门边开裂、主卧推拉窗窗框开裂;

②、次卧门框、侧窗框部分表皮损坏;

③、客厅电视墙上侧石膏线脱皮,门厅顶部拐角处石膏线开裂;

④、卧室两个窗户的推拉窗与窗框间缝隙较大;

⑤、阳台柜侧边存在线状洼坑;

⑥、厨房推拉门的玻璃松动;

⑦、卫生间插板边角翘起;

⑧、阳台柜子盖不严实。因被告两次整改都无法修复以上问题,本着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整改维修费2万元。

3、原、被告签订的预算单上,客厅阳台的报价为大理石,但实际使用的是人造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整改维修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千元。

【泰仁律师点评】

合同的订立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涉及到房屋装修的合同,因为装修本身“陷阱”较多,建议采取书面形式,日后有纠纷的时候,便可依据合同主要自己的合法权利。

泰仁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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