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房产买卖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7月5日
【案情简介】
王某在2017年X月X日,与张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和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XX区XX街XX栋X号房屋一套出售给王某。王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后,多次催促过户未果,后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离婚,王某又催促二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为此,王某委托泰仁律师要求诉至法院,要求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办理】
泰仁律师看了王某出具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且联系了张某某和李某某,了解房屋目前归谁所有及房屋基本情况。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之后及材料准备后,7日内去成华区法院立案起诉,最后我方当事人赢得诉讼。
泰仁律师代理意见:
王某与张某某经协商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虽该协议系张某某与王某签订,但签订该协议是在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因二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未涉及该套房屋,且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异议,结合实际情况,该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张某某和李某某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王某要求二人协助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法院应该支持。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
【判决结果】
经过泰仁律师的出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某和李某某某五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
【泰仁律师点评】
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在2017年签署,但是卖房一直没有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应该及时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直等待卖方能够主动配合。一旦时间过久,证据有可能遗失或者环境也会发生变化,增加诉讼难度。
泰仁律师事务所合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