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成功为原告追回借款30万元
时间:2023/01/15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5863次


【案情分类】:借款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2月19日

【案情简介】

黄某2015年5月9日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钟某借款30万元,并于同年11月14日向原告订立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到期后,经钟某多次催讨未果,张某也未对该借款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为此钟某委托泰仁律所,要求黄某偿还本息,并且张某对该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办理】

泰仁律师接受委托了,向黄某和张某发了律师函,告知二人尽快偿还欠款,否则将提起诉讼。但一直没有收到明确的答复。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之后及材料准备后,5日内去锦江区法院立案起诉,并且在立案后做了财产保全,保证官司打赢后能够顺利的执行,最后我方当事人胜诉。

【判决结果】

经过泰仁律师的出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处黄某和张某偿还钟某本金和利息。

泰仁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张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某尚欠原告借款XX万元,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某应当按约归还,逾期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现钟某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

【泰仁律师点评】

借贷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保证人张某的保证期限未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处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张某可以向黄某追偿。原告张某遇见借款不还后,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并且证据保留的比较充分,最终获得胜诉。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的借款人没有要求对方写下借条,或者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证据缺乏,最终反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当引以为戒。

泰仁律师事务所合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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