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帮忙追回百万余元借款
时间:2023/01/15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5468次


【案情分类】: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4月20日

【案情简介】

原告A为贷款公司,2015年10月22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罚息利率为逾期当日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0%。违约金为自违约之日起按未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同日,被告自然人C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C为被告B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按约向被告B公司发放了该笔贷款,2015年11月23日被告B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罚息;3、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C对被告B公司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办理】

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办案律师提出以下证据材料:原告A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廖明刚身份证明,被告鑫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划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称事实予以认可,并对借款本金金额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违反了法律限定的范围,不予支付。

泰仁律师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并被庭审合议庭予以采信。

基于此,首先,原告A公司分别与被告B公司、C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B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其次,关于罚息及违约金。本案中,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A公司支付相应的罚息与违约金。被告B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能无依无据就否定双方之间原本的合意。何况,原告A公司最初同意借款给被告B公司也是基于对方的信誉与经济状况。因此,被告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罚息及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

三、被告B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38万元。

四、被告C对上述被告B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B公司追偿。

五、本案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泰仁律师点评】

在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为避免纠纷的出现,律师建议: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同时,注重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注明双方信息,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宜注明双方的身份证号码等),不要使用现金(通过银行转账最宜),签订合同时请见证人,可签订保证合同已确保发生纠纷时尽可能保护自己可以取回借出的款项等等。当然,若有利息的约定,一定要记入借款合同、借条中。

泰仁律师事务所财产纠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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