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泰仁成功为认定工伤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9721次


【案情分类】: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20年9月8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高*因公出差,途中高*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死亡后,被告获得约26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高*妻子申请,高某被认定为工亡。被告据此和向原告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原告以被告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

【案件办理】

高*妻子据此和向**市如意集团单位申请工伤赔偿,集团以高*妻子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高*妻子来到泰仁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泰仁律师专门处理工伤事故的泰仁律师。于是泰仁律师接受委托,第二天就为其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妻子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被告工伤待遇,遂裁决**市如意集团一次性给付高*妻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万元整。**集团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高某与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丈夫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过泰仁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判令**市如意集团一次性给付高*妻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万元整。

【泰仁律师点评】

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来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不难得出工伤赔偿权利人在申请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可以并行了,二者是可以并行的。实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赔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实现权利义务的真正对等。

泰仁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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