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律师帮“假合伙人”免除债务纠纷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3577次


【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20年10月11日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尚某根据约定,向梓潼某砖厂供应燃煤164.74吨,所供燃煤单价365元/吨,累计价款为60133元。因当时无钱支付,梓潼某砖厂厂长胥某,以梓潼某砖厂的名义向尚某出具欠条一张。当时,胥某口头承诺半年之内付清此笔货款。然而,时至今日,胥某不仅分文未付,还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更换。后经查阅工商登记材料,梓潼某砖厂为普通合伙企业,胥某与黄某某为合伙人。之后梓潼某砖厂已停产,且无力支付这笔欠款。2016年9月,尚某只好依法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此笔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某委托泰仁律师处理本案。

【泰仁律师总结】

1、泰仁律师认为本案中黄某从未与原告建立过买卖合同关系;他与被告梓潼某砖厂也没有任何关系,工商登记资料上“黄某某”三个字均不是他本人书写;同时他也没有参与对被告梓潼某砖厂的经营、管理;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他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泰仁律师针对存于梓潼工商局的申请日期为“2009.3.13”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全体合伙人签字栏“黄某某”字迹,申请笔迹鉴定,而后鉴定机构认为合伙人签字栏‘黄某某’签名字迹与供检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3、泰仁律师提醒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以虚构第三人与其签订合伙协议的方法所骗得工商登记后,工商部门查清登记错误、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撤销工商登记,应当撤销该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则该合伙企业自始不存在,其债权债务等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

泰仁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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