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仁助当事人免除同居期间债务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366次


【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20年8月24日

【案情简介】

2016年,王某高中辍学外出打工,认识了老乡宋某,两人很快陷入热恋中并且开始同居。2019年宋某准备开一家电脑维修店,但由于资金不够,宋某找到了多年的好哥们儿孙某。孙某爽快地借给宋某5万元,宋某写下借条,承诺两年内还款。然而新店开张后,宋某的生意一直惨淡,他和王某的争吵越来越多,半年后两人分手,店铺也随之关闭。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找不到宋某,便将王某告上法院。2020年8月,孙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王某在接到传票后委托泰仁律师,泰仁律师在了解了本案案情后指派了专业律师处理本案。

【泰仁律师总结】

1、在本案中泰仁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故而在本案中我方但是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5万元债务系宋某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应当由其个人偿还,王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泰仁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居关系中的共同之债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家具设施的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本案中,宋某向孙某所借钱款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故王某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泰仁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