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毒品犯罪,泰仁律师法律援助令其轻判仅8个月
时间:2023/08/29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5006次


【案情简介】

谭某,现年19岁,系达州人,2017年4月29日在某处贩卖毒品,被某公安局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羁押于某看守所。

谭某的父母均系达州人并在家中务农,对其子远在他乡涉嫌犯罪之事根本不知也不了解,在收到某公安的相关文书后焦急万分、不知所措,后在他人的引荐下前来我处寻求法律帮助。谭某父母来我处时,仅提供了某公安分局给其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该案件唯一信息是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其他情况一概不知。

【案件办理】

1、由于谭某的父母均系农民且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高额的律师费用,由于其父母的真诚和再三请求,出于对其父母的同情和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我所决定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依法接收谭某父母的委托,作为谭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的辩护人。

2、本所在接收委托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前去成都某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谭某,我所律师在某看守所会见了谭某,从谭某的陈述我了解到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相关情况,并将该情况告知谭某亲属,后大家终于对谭某涉嫌犯罪一案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不再那么茫然。

3、这之后,我所律师仍不顾路途的劳累又只身多次前去成都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谭某,发现本案存在一些疑点:谭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其涉案数额不是5.25克海洛因而是0.25克海洛因;且谭某具有从轻处罚的多种情节:谭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自己也吸毒系以犯养吸的缘故所致;而本次犯罪,谭某又系第一次;谭某之所以被抓获,是由于案外有“犯意引诱”的存在等。在得到这样的案情后令我所律师和谭某的亲属都激动不已,谭某这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也只需再在看守所里待上几个月而不是几年,由此看来它也不会毁掉谭某的大好前程和美好青春,这无疑是谭某及其家庭新的转折点。

4、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我所律师又多次到成都某看守所去犯罪嫌疑人谭某工作和朋友处了解谭某在涉嫌犯罪时间前后的工作状况、心理状况、平时的活动情况等信息。后又多次会见了谭某,将谭某本所的陈述和其他案外人的陈述相结合,我所律师确定犯罪嫌疑人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数额确系0.25克海洛因而非5.25克海洛因。

5、在谭某的案件到达某区人民检察院后,我所律师向该检察院邮寄了我所的公函及其相关的证件手续,并在该检察院的官网上进行了预约阅卷时间,在网上确定阅卷时间后,又去到该检察院,将其重要的证据材料通过手机拍照的形式予以了保存和提取。

6、在阅卷后,我所律师再次会见谭某,将谭某前后的供述和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对比分析。针对谭某涉案数额并非有5.25克海洛因,立即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律师建议函。该检察院在看到我所律师律师建议函后,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将本案退回原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7、原公安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侦查后,再一次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该检察院以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涉案数额为0.25克海洛因,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8、我所律师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认真阅读其起诉书和研究本案所有的涉案证据材料,后再一次去成都某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谭某,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准备了本案的辩护词。该辩护词以谭某涉案数额仅有0.25克海洛因和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中心准备其出庭辩护材料。

9、2017年7月11日,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我所律师围绕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该院对对我所律师提出的李某涉案海洛因0.25克,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本案案件基本事实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后该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个结果令本所律师及其谭某的亲属都感到欣慰和意外,谭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本案最终得以圆满地结束。

【泰仁律师点评】

很多看似明确的刑事案件,可能会存在着很多的疑点,只是大家不善于研究和发现。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但不能盲目地相信,同时一定要弄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涉案金额的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同时,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一定不要害怕旅途的艰辛和案情的复杂,要将自己所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案件的承办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做到不放过一个有罪之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会挽救那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失足的人,以至于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泰仁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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