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无权转卖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转卖合同均无效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4411次


【案情分类】:财产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6月24日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中旬,青白江发生了一起单方转卖夫妻共同房屋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单方转让房屋的行为因违法被判无效,近日,青白江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协商约定,将一套房由被告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35万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被告先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2020年9月7日原告拿房产证过完户付清。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给被告购房款35万元,但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9年5月4日,被告朱某与许某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与女方协商,但被告朱某转卖给原告黄某未经许某同意。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时,被告未告知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权利人之一许某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因其单方没有处置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无效合同,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0000元并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将取得的该房的房产证返还被告。

泰仁律师事务所财产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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