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被告,泰仁助原告拿回预付款
时间:2023/01/11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18054次


【案情分类】:财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2月12日

【案情简介】

2018年初,孙某与程某、陈某合伙开矿,王某预付10万元给孙某及其合伙人购买矿石。同年12月,孙某与其合伙人散伙,孙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现金拾万元整”。之后,王某既未获得矿石,也未收到预付款。于是,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0万元欠款。

【泰仁律师意见】

我所专业的经济纠纷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制定了优良的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孙某偿还预付款10万及利息。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要求追加其余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我所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其余合伙人无偿还能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坚持不同意追加被告。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王某对合伙债务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2)、孙某收到王某预付款后,出具了亲自签名的欠条,后因未收到货物,孙某有责任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对合伙债务10万元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孙某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泰仁律师事务所财产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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