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泰仁律师成功维权
时间:2023/01/12来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浏览:16254次


【案情分类】:财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3月23日

【案情简介】

某日中午,王某(女)用夫妻俩共同积攒的存折从银行提取了现金30万元。当她行至停车处时,遭数人持刀抢劫,30万元现金被歹徒全部抢走,王某还被歹徒打伤。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组织策划此起“抢劫案”的主谋正是“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张某指使其好友李某、赵某等人所为,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抢劫罪。

【泰仁律师介入】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王某也委托了泰仁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

泰仁律师认为张某构成了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主观上具有“独占”的动机,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先,从所有权归属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案侵害对象的30万元钱是张某、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张某个人财产。其次,从被侵害财物占有的归属看,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王某的“共同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张某的行为在于破坏自己与妻子的“共同占有”关系,为自己建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有”关系,从而达到“独占”这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第二,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指使他人采用了暴力手段。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是非常清楚的,张某作为指使者,对李某、赵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共同犯罪原理的应有之义。即,张某不但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伙同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抢劫罪。

第三,本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存在量的区别,但没有质的区别。说其存在“量的区别”,是指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像一般案件简单地予以全部认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一般为夫妻平均分担)予以扣除;说其“没有质的区别”,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均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婚内抢劫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泰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并支持了泰仁律师的赔偿请求。

泰仁律师事务所财产纠纷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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