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之贾新云律师——花钱、托关系找工作,靠谱吗?
2022-11-16
【案情简介】
杨某毕业于西安某名牌高校,奈何,毕业之后仕途不佳,一直未能找到称心如意的好工作,杨某之父焦虑万分,发动自己积累半生的人脉及钱财,到处找人请托,只为儿子能从事份有编制的稳定工作。后经多人辗转介绍认识姚某,姚某称其有资源和渠道可以将杨某安排至中铁某公司成为正式员工,只要在基层工作锻炼1-2年,便可调回西安总部,从事着朝九晚五坐办公室的工作,但需要支付20万元的介绍费。之后,杨某的父亲向姚某支付了20万元介绍费,并由杨某与姚某签订了委托书合同,约定:“姚某在委托书签订之后将杨某安排至中铁某公司,如安排不成功,全额退款(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除外)”但关于调回西安总部的约定,并未在书面合同中体现。介绍费支付以后,杨某虽被安排进入中铁某公司就职,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常年在偏远山区的基建项目。杨某多次询问姚某,何时能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其调回西安总部,姚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直接否认承诺过将其调回总部的约定。无奈之下,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退还介绍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考虑到姚某确实已将其安排至中铁某公司,在起诉时,杨某自愿按照15万元的标准主张。
开庭过程中姚某答辩称:其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杨某的委托事项,将杨某实际安排至中铁某公司就职,双方的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且,也并未承诺过将杨某调回西安总部的说法,因此,不同意杨某退款的诉请。
根据姚某的抗辩,杨某提供了其与姚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录音显示:杨某询问何时能调回总部,姚某在电话中并未正面回应,只是答复:我在想想办法,便匆匆挂断电话。姚某对该段录音质证称:其只是出于好意帮忙沟通调回总部的事情,否认当初有调回总部的承诺。
【法院审理】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规避正当程序,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途径就业,违反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就业公平透明竞争,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姚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请托姚某以不正当手段安排工作,其二人均有过错,故杨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结合杨某已实际就职于中铁某公司,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姚某向杨某返还款项12万元。
【律师提醒】
尽管就业市场竞争激烈,但提高自身能力,公平竞争才是就业的基本原则,企图通过花钱、托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达到自身目的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在日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所涉及的事项内容,不得有损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内容均应以书面的方式写进合同,避免出现口头承诺的方式。如不幸已出现争议,要及时通过录音、微信等方式进行取证,以免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