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吴某借款20万元,付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吴某借款20万元整,特立此据。
2016年12月6日,被告张应新、张彩莲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孙金来借款4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一年,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成都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都某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期间形成为期一年的合作伙伴,但未签订加盖双方公司公章的合作协议,仅是达成口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