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17年X月X日,与张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和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XX区XX街XX栋X号房屋一套出售给王某。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原告提供了一张预算表,双方签字后被告开始施工,2017年1月10日装修完毕。在装修过程中,原告提出部分工程未达标,被告两次整改修复,原告认为仍存在质量问题。
2013年5月22日,A公司与B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
原告父母生前在所居住的农村有4间房屋,同时,原、被告父母有土地补偿款60000元,上述财产均被被告强行霸占,且经多次协商和村委会调解仍无法解决。
2017年2月7日赵某与李某就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坐落××区××名苑××号房屋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约定李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赵某。
李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与成都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中明确表示李某某在房屋成交后向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成交价的2.5%作为服务报酬。
原告谭*甲和谭*乙与被告谭*丙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之母李某于2004年4月11日去世,原告父亲谭**于2015年10月16日去世。
龙泉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某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